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益
上列聲請人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
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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