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瀅捷
王俊儀
姚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瀅捷於民國98年11月至105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王俊儀、姚素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53,640 元,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瀅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俊儀、姚素梅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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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王俊儀、王│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53,640元 │瀅捷、姚素│10月19日起 │ │ │
│ │ │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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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俊儀、王│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3,640元 │瀅捷、姚素│11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梅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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