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倪進輝即賴進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信用卡
消費款新臺幣(下同)78,198元,及其中68,074元部分,自
民國93年4 月6 日起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
、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核該已計算尚未收取之利息
9,714 元,其入帳年月係為「93年10月」,然本件利息起算
日則載為「自93年4 月6 日」開始起算利息,顯有複利請求
之虞。故請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或利息起算日,否則應釋
明複利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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