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禾青即陳春成上列聲請人與莊麗觀、鄭君偉、鄭君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本票1紙明確之提示日(年/月/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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