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3號
PTDV,107,司促,1223,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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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正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秀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文件,即借據二紙,核其內容,均無
  填載債權人之姓名及簽章,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
  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欠款、還款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以資釋明利息
  起算日即均為民國106 年7 月11日。(須可看出現欠本金餘
  額、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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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