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5號
PTDV,107,司促,1215,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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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香蕉寮仔健康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媛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慶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
  臺幣69,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送貨單、身心障
  礙證明及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核該送貨單內容,其抬頭係填載為「華康藥局」,並有華康
  藥局之簽章,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
  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完整之請求
  原因事實、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如有債務人簽章之送貨簽收單、收據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趙慶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應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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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蕉寮仔健康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