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95號
PTDV,107,司促,1195,201802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玉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玉葉於民國86年6 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 年1 月1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238,280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
  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