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8號
PTDV,107,司促,1178,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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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墾丁小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岳雄
上列聲請人與曾建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建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墾丁小築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
  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鎮○○路000 巷00號4 樓之
  9 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請釋明管理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
六、請提出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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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