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14號
PTDV,106,訴,714,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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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周子幼 
被   告 方結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定有明文。 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亦設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先位之訴請求判決:㈠確認被 告陳正絃方結仕就坐落屏東市○○段0 ○段0000地號土地 ,及其地上781 建號建物所為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 在。㈡被告方結仕應將上開建物於民國96年10月19日所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之訴請求判決:被告方結仕 應於8 萬5118元及其中6 萬8568元,自96年1 月1 日起至10 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自104 年 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 息,自96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600 元之違約 金之範圍內,給付陳正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經本院以通 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107 年1 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改 為僅請求判決上開備位之訴部分,並撤回對被告陳正絃之訴 ,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10萬元以下,而應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繼續 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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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