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葉光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雄等十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陳國雄、陳美英、陳美菊、陳美華、陳志勇、
陳呂翔、陳欣妘、周雅君、陳玉龍、陳泓龍、陳雯娟、陳
清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應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