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67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67,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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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汪志強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廖克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陳雅惠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81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 67號函通知6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1 之債 權人明示同意及編號4 、5 之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 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人數未已逾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於鐵路邊檳榔攤擔任店員,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 (下同)16,000元,有其薪資袋及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 為真,惟應扣除其每月應支出之勞、健保費2,105 元,則其 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3,895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住其母汪楊○娥所有之屋 ,無須給付租金亦無扶養費支出,而其個人生活費每月為8, 800 元(其中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500 元、水電費1,50 0 元、通訊費800 元)等語,審酌債務人住於其母之屋,無 須支付租金有助於其清償能力之提升,且其主張之上開支出 ,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6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1,448元計算之標準,洵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所 必要生活費用為8,800 元。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解約金305,473 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0月30日及債務人106 年11月22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 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000,440 元(13 895 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633,600 元(8800×72=633600)後,剩366, 84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305,473 元,總計672,313元( 366840+305473=672313),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605,082 元(672313×9/10=605082,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 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648,000 (900072=648000) ,已較605,082 元高出42,918元(000000-000000=42918 ) ,且債務人亦陳明願將上開保單解約金攤提於更生方案每期 履行金額中,有助其債務清償能力之提升,堪認債務人已盡 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 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 9,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5.95% │
│5.債務總金額:4,061,528元 │
│6.清償總金額:648,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總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769,245 │ 43.56% │ 3,920 │ 282,2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47,777 │ 6.1% │ 549 │ 39,5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885,899 │ 21.81% │ 1,963 │ 141,336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635,885 │ 15.66% │ 1,409 │ 101,4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87,130 │ 2.15% │ 194 │ 13,968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35,592 │ 10.72% │ 965 │ 69,480 │
│ │公司 │ │ │ │ │
├──┼────────┼─────┼─────┼──────┼─────┤
│合計│ │4,061,528 │ 100% │ 9,000 │ 648,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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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