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86號
PTDV,105,訴,686,2018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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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少翊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泱彣 
      方步言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781,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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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