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坤松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坤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坤松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 12月1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 年12月8 日106 年度聲 字第1598號(聲請書誤載為「聲字第1598號」)裁定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在案。另因假釋期間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 刑5 年2 月,再經法務部於107 年2 月2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