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6年度,38號
PTDM,106,簡上,38,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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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王惠靜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105 年度簡字第14
2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
561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及理由,與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如 附件)所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惠靜以「我當時並沒有當著他的面指責他. ...我是跟鄰居這樣講的,並沒有當他面這樣構」等語而 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經查,被告王惠靜不爭執「幹你嘍類」 等言語係屬貶抑或侮辱他人的用言。本件原審勘驗時內容如 下:被告先說「你袂見。你袂見。你袂見。你袂見笑(臺語 ) 」,告訴人說「我袂見笑喔」,被告又說:「這樣要給 人當主委,啊」,告訴人稱「我就是要當主委,怎樣,我就 是當主委,怎樣」;告訴人說「我哪有,我哪有」,在場另 1 名男子稱「叫警察來處理就好啦」,在場另1 名女子稱「 阿他警察阿」,被告稱「警察是要做什麼」,上開女子稱「 警察你就叫阿」,被告稱「對阿,幹你嘍類(臺語),對阿 」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三、本院合議庭當庭勘驗被告王惠靜發時對談的錄音光碟,結果 如下:(音檔05:40處)
男子(經當庭向被告及證人確認係王靜惠的兒子):叫警察 來處理。
女子(證人葉麗蓮當庭表示這是她的聲音):他(指告訴人 )就是警察。
女子(被告當庭表示這是她的聲音):警察是要怎樣。 女子(證人葉麗蓮當庭表示這是她的聲音):警察你去叫。 女子(被告當庭表示這是她的聲音):對啊,卡你...幹 你嘍類(台語)。
男子(經當庭向被告及證人確認係王靜惠的兒子):你怎麼 這樣,你憑什麼。
女子(被告當庭表示這是她的聲音):你做你去(台語), 你做你去,你緊去,你緊去...等語。有審理筆錄在卷足 憑。
四、由上開錄音光碟之對話顯見被告確有以台語說出「幹你嘍類 」的話。雖證人即被告鄰居葉麗蓮到庭證稱:周峯竹當時站



在門口,距離我們約三公尺,他一直都是站在那邊,我們當 時站在管理員的桌上看繳費登記簿,那是她的口頭襌,她是 對我講的」等語。然而,告訴人對被告說「我就是要當主委 ,怎樣,我就是當主委,怎樣...我哪有,我哪有」後不 久,被告即說出「卡你...幹你嘍類」等語,且證人葉麗 蓮亦證稱告訴人一直站在那邊,距離我們約3公尺等語。依 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在3 公尺的距離,被告所說的幹你嘍 類等語,告訴人及其他在場之人均可聽見,應屬無疑。況被 告剛與告訴人爭執,旋即說出此話,尚難認被告當時所說「 幹你嘍類」的辱侮性用語不是針對被告。是被告辯稱是口頭 襌及非針對告訴人云云,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 有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原院審理中之指訴,足認被告有上 開公然侮辱之事實明確,其犯行應可認定。
五、本件原審判決量刑所依據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其法 定刑為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原審判決審酌被告曾有違反 動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犯後又不 與告訴人和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教 育程度及家庭經濟小康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20日 ,並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 核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指摘原審認定事實有 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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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