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0號
ILDV,107,除,10,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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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固德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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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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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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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固德電器有限公司 │106年6月14日 │13,913元 │FS0491750 │ │
│1 │有限公司 │羅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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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