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南宜
相 對 人 陳南松(陳金朝之繼承人)
陳春連(陳金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金朝於民國88年4月1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茲 因聲請人已於104年5月7日受償1,752,086元本金及利息,尚 有2,247,914元本金及尚未計算之利息未受清償,經查陳金 朝業於104年2月2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已辦畢繼承 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院100司執庚字第13102號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 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院曜家名 104年度司繼字第222號函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 繼字第18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 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 ,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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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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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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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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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礁溪鄉 │忠義 │ │272 │ │406 │14分之13 │陳南松、陳│
│1 │ │ │ │ │ │ │ │ │春連公同共│
│ │ │ │ │ │ │ │ │ │有14分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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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