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號
ILDV,107,司拍,2,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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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引仁
相 對 人 張子健(原名張石煉)
關 係 人 張芷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 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 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張芷珮為擔保其對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106年11月13日因判決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又關係人張芷珮 向聲請人借款35萬元,詎料其自106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39,624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住宅貸款契約書、主檔明細查詢 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又本院於107年1 月17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即債務人張芷珮就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等陳述意見到院。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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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