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7號
ILDV,107,司促,717,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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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董義群(原名董芳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玖佰陸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董義群於民國91年12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168494元整。(二)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2474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06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68494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
  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68494│     │0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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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