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小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玖佰貳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小雯於民國104年9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69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債務人陳小雯於民國105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7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月27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12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622元。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小雯 431│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0989│0000000000│01月28日起 │ │ │
│ │元 │936 │ │ │ │
├──┼───┼─────┼──────┼──────┼───────┤
│ 003│新臺幣│陳小雯 463│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0802 │0000000000│01月28日起 │ │九九 │
│ │元 │720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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