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號
ILDV,107,司促,42,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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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號
債 權 人 江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進
債 務 人 林秀能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參仟陸佰 參拾陸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需補正繳納全部公 告地價調整租金差額費用之資料,經本院定於107年1月8日 及107年2月7日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107年1月16日及107 年2月13日收受,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 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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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