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3號
ILDV,106,消債更,13,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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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金生
代 理 人 游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生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 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現行法為第 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並未附加「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 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 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 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 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 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 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司法院98年第1期 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 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不能清償 ,對多家金融機構所負約3,032,047元之債務無力清償,前 於民國102年5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達成每月還款14,762元之協商 方案,伊誤以為前開款項包括對資產公司之債務,然資產公 司債務部分需額外繳納,債務人實無能力繳納因而毀諾,嗣 後伊向鈞院聲請更生遭駁回,復又罹患淋巴癌需經常回診, 且原經營之巨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遭颱風吹毀,公司 因營收萎縮後解散,伊實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 難之事由存在,且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又伊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亦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聲請准予裁定本件開 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雖曾在102年間聲請更生遭本院駁回,此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及103年度消債抗字 第2號卷宗查閱無誤。然而,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



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 中自生自滅,將衍生嚴重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 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 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 發展。債務人本次提出聲請出具之相關證據,與以往聲請 時檢附之資料有別,尚難認係以同一事由聲請更生(且消 債事件係非訟事件,尚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爰仍就其 實體有無理由予以審酌。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原為巨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前 於101年10月22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並於102年5月9日簽立前置協商機 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協議還款條件為自10 2年6月10日起、每月以14,762元、分120期、年利率5%之 還款方案,然因資產公司債務部分需額外繳納,債務人實 無能力繳納而毀諾,經本院駁回前次更生聲請後,債務人 嗣發現罹患淋巴癌需回診治療,且原經營之巨牌廣告事業 有限公司營業所遭颱風吹毀,公司因營收萎縮後解散,現 受僱於他公司,履行債務顯有困難等情,業據提出醫療財 團法人羅許基金會博愛羅東醫院、國立臺大醫學院附設醫 院診斷證明書影本、門診醫療費用收據、住院醫療費用收 據為證(見消債更卷第34至4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依上開事證所示,債務人確罹患淋 巴癌,且巨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已為解散登記 ,堪認債務人收入銳減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前述協商方案有重大困難,因而毀諾。
(三)又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至1 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清 冊、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郵政 存簿儲金簿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依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見消債更卷第19頁),債務人 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而其自105年2月起至迄今任職於全球 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所得約25,000元等情, 亦有在職證明、薪俸袋等件在卷為證(見消債更卷第27頁 至第29頁),而債務人主張每月之扶養費6,000元及必要 生活費用17,300元(包含伙食費6,000元、電費300元、生 活雜費1,500元、交通費3,500元、手機通話費1,500元、



醫療費及營養品2,000元、房屋租金2,500元),合計23,3 00元,並提出長宏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台灣電力公司 繳費憑證(見消債更卷第33、34、38至41頁)等件為證。 然債務人既欲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盡力清償,而非 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 活費用之數額,而欲藉更生之程序逃避及減免應清償之債 務。其中手機通話費1,500元及租金2,500元,該部分皆無 繳費單據及租賃契約佐證,是上開支出應予刪除。至債務 人主張交通費3,500元部分,參酌債務人名下財產並無汽 車或機車,是債務人是否支出汽車油資,已屬有疑,且債 務人陳稱有時搭朋友便車(見消債更卷第71頁),此金額 尚屬過高,應酌減為2,000元,其餘部分應與剔除。(四)承上,本院審酌債務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 力,以聲請人每月薪資約25,000元,經扣除其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及母親扶養費共計約17,800元後(計算式:6000+ 300+1500+2000+2000+6000=17800),僅餘7,200元 ,已不足以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於前置協 商時所提出每月清償14,762元之協商方案,且尚有其他資 產管理公司之債權未能一併納入該協商方案,故依前開民 事業務研究會結論,債務人因其收入無法支應協商金額而 毀諾,自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及亦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存在,堪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 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係屬有據。本件債務人更生 既經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而債務人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 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 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債務人之 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並 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 生方案,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 法目的,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2月26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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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