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王梓羽
相 對 人 商君豪
商綉慧
關 係 人 張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 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 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 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文彬於民國106年1月3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 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後關係人張文彬於106年6月1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茲關係人張文 彬對聲請人負債58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 院並於107年1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關係人張文彬及相對 人商君豪、商綉慧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等 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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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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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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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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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員山鄉 │深洲 │ │606-1 │ │104.37 │全部 │所有權人:│
│1 │ │ │ │ │ │ │ │ │商君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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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員山鄉 │深洲 │ │606-5 │ │14.10 │全部 │所有權人:│
│2 │ │ │ │ │ │ │ │ │商綉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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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