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83號
SLDV,107,除,83,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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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張紫燕即張李鳳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建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22260-8 │710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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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