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永金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美智
代 理 人 王靜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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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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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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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飛展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永金壓鑄廠股份有限公│160,937元 │YA8770654 │106年9月30日 │
│ │陳永發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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