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4號
SLDV,107,除,64,201802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萬福 
代 理 人 劉俞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