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4號
SLDV,107,重訴,94,201802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陳張月里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陳晴雯 
      陳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