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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