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婁恬天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展穎律師
被 告 蘇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肆萬伍仟伍佰零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原告除前以繳納之參
仟元外,尚應繳納陸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