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0號
SLDV,107,補,130,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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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婁恬天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展穎律師
被   告 蘇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肆萬伍仟伍佰零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原告除前以繳納之參
仟元外,尚應繳納陸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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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