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14號
SLDV,107,簡上,14,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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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舒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青茂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壹拾貳萬元,按起訴時匯率計算港
幣壹元為新臺幣肆點壹壹玖元,是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肆拾
玖萬肆仟貳佰捌拾元(計算式:120,000元×4.119=494,2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上訴人於106年11月
20日業已繳納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應再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
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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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