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許美好
聲 請 人 陳宏誠
聲 請 人 謝心絨
法定代理人 謝家卉
聲 請 人 許鈞弼
聲 請 人 陳鈞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陳鈞聖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鈞聖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發現死亡,被 繼承人陳鈞聖生前最後設籍地及住所為新北市○○區○○路 000 巷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 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