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聲 請 人 孔祥琪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宗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 ㈡請陳報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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