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琬婷即天福養生素食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詩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零肆萬陸仟貳佰
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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