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穩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麟澄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育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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