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72號
SLDV,107,司促,2272,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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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炳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建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育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炳森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建良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零玖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育霖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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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