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炳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建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育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炳森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建良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零玖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育霖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