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83號
SLDV,107,司促,2183,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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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智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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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