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58號
SLDV,107,司促,2158,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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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高啟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柒仟叁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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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