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高啟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柒仟叁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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