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87號
SLDV,107,司促,2087,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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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韋竣即黃子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子修於民國94年7 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5123-0888-6701
     -0288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
     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2 年12月26日止共消
     費簽帳27,14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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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