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維庭即張小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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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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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維庭即張│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2797 │小千431178│01月 27日 │ │點七九 │
│ │元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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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維庭即張│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2083 │小千431178│01月 27日 │ │點七九 │
│ │元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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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張維庭即張│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81849│小千463670│01月 27日 │ │九九 │
│ │元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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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維庭即張小千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 月26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1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 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緣相對人張維庭即張小千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向債權人申
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7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 月26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5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88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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