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77號
SLDV,107,司促,1977,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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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高啟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叁仟貳佰零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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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