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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