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71號
SLDV,107,司促,1971,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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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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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