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慧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宏堉即王書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伍仟壹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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