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19號
SLDV,107,司促,1819,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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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慧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宏堉即王書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伍仟壹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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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