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09號
SLDV,107,司促,1809,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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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孫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柒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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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