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81號
SLDV,107,司促,1781,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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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山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茫茫雲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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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山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山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茫茫雲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