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泱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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