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3號
SLDV,107,司促,1713,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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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泱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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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