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思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榮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彭秀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思琪、洪│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
│ │80655 │彭秀金、洪│7月06日起 │1月15日止 │一五 │
│ │元 │榮宗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 │1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思琪、洪│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
│ │80655 │彭秀金、洪│8月07日起 │1月15日止 │一一五 │
│ │元 │榮宗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
│ │ │ │1月16日起 │2月06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2月07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思琪於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洪榮宗及洪
彭秀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
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
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5筆,合計113,896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
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
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
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7年01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洪思琪自102.10.06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洪榮宗及洪彭秀金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