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69號
SLDV,107,司促,1669,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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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美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志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玖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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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