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23號
SLDV,107,司促,1623,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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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宗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4233 │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宗陽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7年1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4233元整(約定條
  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
  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2566元整(約定條款第15
  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
  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
  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
  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資
  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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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