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慧潔即吳舒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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