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41號
SLDV,107,司促,1541,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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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慧潔即吳舒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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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