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周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
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持股異動明細表、相對人經
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06年7月9日至
106年12月20日間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
份,尚無法釋明105年12月22日至106年12月22日繼續1年以
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3%之事實)。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提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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