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1號
SLDV,107,司,1,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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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周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
  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持股異動明細表、相對人經
  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06年7月9日至
  106年12月20日間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
  份,尚無法釋明105年12月22日至106年12月22日繼續1年以
  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3%之事實)。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提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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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