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災補償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8號
SLDV,107,勞訴,18,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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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周崑明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被   告 鑫達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昱勳
被   告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鳳
被   告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所請求而涉訟, 被告3 人事務所分別在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中和區、桃園 市龜山區,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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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